天津市日前发布《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车辆限制有所放宽,但仍保留津人津车的限制。
天津市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需具有本市户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完
以下为细则的要点摘要: 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租赁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