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客户端和中国新闻网消息,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交审议的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草案也提出国家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有关统计,通过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目前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
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一)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二)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四)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五)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草案还规定了处罚条款,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草案规定:一是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四是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电子商务在对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现有的民商法不适用于电商领域,与这一行业相关的法律解释至今仍然模糊。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2013年电子商务立法列入规划,并在经历了前期多达16项的调研后形成了最终送审版本的法案草案大纲。